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幫助文化、教育、科研部門發展婦女的文化、教育事業和科研事業,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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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應當積極為婦女提供文化教育和體育活動的機會或條件,提高婦女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從業能力,促進婦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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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婦女文化教育事業,督促有關部門將掃除婦女文盲、半文盲的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為女性文盲、半文盲脫盲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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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在升學、進修、公派出國留學和科研、考察以及學位授予、職稱評定、晉級等方面,不得對婦女作出歧視性規定和附加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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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獲得勞動模范、先進生產(工作)者、“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的婦女,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參加進修、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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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迫使適齡女性少年兒童輟學。 對不送適齡女性少年兒童入學或迫使其輟學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措施,責令其送女性少年兒童入學或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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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貧困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 鼓勵社會各界對貧困女性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進行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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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加強男女平等教育。嚴禁歧視女學生。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學生成長的特點實施生理、心理教育,保證女性學生身心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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