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接受以下項目的鑒定、確認申請: (一)職工工傷(職業(yè)病)喪失勞動能力、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 (二)工傷職工對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舊傷復發(fā)意見有爭議的確認; (三)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確認; (四)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鑒定; (五)工傷職工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的鑒定; (六)職工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七)非法用工單位傷殘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八)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九)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的職工對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而提出的復查鑒定; (十)有關部門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主要是: 1、本省和省內(nèi)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屬市(地、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2、法院、勞動仲裁等有關部門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鑒定; 3、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委托的喪失勞動能力、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 4、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能力鑒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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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接受鑒定、確認申請時,應當要求用人單位或個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傷(職業(yè)病)勞動能力、護理依賴程度的鑒定和復查鑒定 1、《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到社會保險業(yè)務辦理大廳領取或從青島勞動保障網(wǎng)上下載);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3、發(fā)生工傷后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工傷鑒定一年后申請復查鑒定的還應提供初次鑒定結論復印件。 (二)疾病與工傷(職業(yè)病)因果關系的鑒定 1、《青島市職工工傷相關項目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到社會保險業(yè)務辦理大廳領取或從勞動保障網(wǎng)上下載);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3、發(fā)生工傷后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現(xiàn)疾病住院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 (三)工傷職工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1、《青島市職工工傷相關項目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3、發(fā)生工傷后的初診病歷、近期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 4、《停工留薪期通知書》和《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 (四)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1、《青島市職工工傷相關項目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3、發(fā)生工傷后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 (五)工傷職工舊傷復發(fā)的確認 1、《青島市職工工傷相關項目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2、《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3、發(fā)生工傷后的初診病歷、住院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 4、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是否舊傷復發(fā)確認表; 5、革命傷殘軍人申請舊傷復發(fā)確認的,還應提供革命傷殘軍人證復印件及評殘呈批報告表等有效復印件。 (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勞動能力鑒定(病退、退職、醫(yī)療期滿、職工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 1、《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2、申請鑒定病種的相關病歷及檢查報告、化驗報告; 3、所在單位按規(guī)定出具的病退公示證明; 4、供養(yǎng)親屬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的還應提供《職工供養(yǎng)親屬確認表》。 申請鑒定以下病種的,須另外攜帶以下材料: 1、腫瘤病患者,須攜帶手術紀錄、病理報告,未進行手術治療的,應提供確診病情的相關化驗結果、影像學資料; 2、癲癇病患者,須攜帶系統(tǒng)服藥治療2年以上的就診病歷; 3、引起肢體癱瘓的各種神經(jīng)系統(tǒng)疾病的患者,須攜帶系統(tǒng)治療的就診病歷; 4、慢性器質(zhì)性精神障礙患者,須攜帶系統(tǒng)治療2年以上的就診病歷; 5、精神分裂癥患者,須攜帶系統(tǒng)治療5年以上的就診病歷; 6、難治性情感障礙患者,須攜帶系統(tǒng)治療5年以上的就診病歷。 (七)本省和其他市以及外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所屬市(地、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法院和勞動仲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委托勞動能力鑒定 1、當?shù)貏趧幽芰﹁b定申請表; 2、勞動能力鑒定委托函; 3、相關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 (八)超過工傷認定時效,用人單位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1、《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式一份; 2、《工傷不予認定決定書》; 3、委托鑒定合同; 4、相關病歷、出院小結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化驗結果等有效復印件。 (十)被鑒定人因病、傷情況較重申請出診鑒定的,除按上述項目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外,申請人或其親屬還應寫出勞動能力鑒定出診申請,說明申請人目前病、傷狀況及申請理由,并附相關病歷和檢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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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按規(guī)定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在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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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不予受理: (一)申請鑒定事項超出本機構鑒定業(yè)務范圍的; (二)病情沒有明確診斷的; (三)職工工傷或職業(yè)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在停工留薪期以內(nèi)的; (四)工傷(職業(yè)病)鑒定后一年內(nèi),就相同部位再次提出鑒定申請的; (五)已作出委托鑒定結論的,就相同部位再次提出委托鑒定申請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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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以下兩種情況應分兩次申請: (一)申請疾病與工傷因果關系鑒定應在鑒定結論送達后才能申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 (二)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鑒定應在鑒定結論送達后才能申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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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經(jīng)審查申報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出具《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上應載明具體的鑒定查體時間、地點、需攜帶的資料,以及領取鑒定結論通知書的時間等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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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或申請人持《青島市勞動能力鑒定受理通知書》到社會保險業(yè)務辦理大廳財務窗口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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