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后,從正常繳納醫療保險費次月起,按《辦法》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每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
第十六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后,應連續不間斷繳費。中斷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次月起,凍結其《社會保險卡》,暫停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暫停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照本辦法繼續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除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外,發生的住院費用中的自負部分,還可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享受50%的醫療補助,但累計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
第十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后,實際繳費年限與原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在2002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200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僅指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
|
第十八條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者有參加我市職工醫療保險后中斷繳費時間的,可申請補繳,其中首次參保人員最早補繳時間為2002年7月。補繳基數按辦理補繳年度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執行,補繳比例按補繳對應年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地方補充醫療保險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執行,并同時補繳大額醫療費用社會共濟基金。補繳金額到賬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照企業參保職工補繳規定記載醫療保險繳費記錄和個人賬戶。補繳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職工醫療保險基金不予結付;按規定應予補記的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金額,待結算年度末賬戶清算后結轉使用。
|
第十九條
靈活就業人員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合計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2009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還必須滿7年;2009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在7年基礎上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達到退休年齡的,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三)外地轉入人員在本市行政區域職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必須滿10年。 符合上述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自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退休手續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繳費年限不符合上述第(二)、(三)項條件的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以上年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6%的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不符合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職工醫療保險關系終止,其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實際結余額清退給本人。
|
第二十條
靈活就業人員經批準后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期間,可以按本辦法繼續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者按《辦法》規定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