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生育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擬定實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指導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三)依法監督各項生育保險政策落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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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生育保險業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辦理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參加生育保險登記; (二)負責生育保險基金的征繳、管理和支付,提供生育保險業務查詢服務; (三)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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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生育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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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生育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生育保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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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格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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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接受同級財政、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審計部門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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