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行為,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遼寧省企業工資集體協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工資集體協議,適用本辦法。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資集體協商,是指職工方代表和企業方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資支付辦法、工資調整幅度等事項進行集體商談,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集體協議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工資集體協議,是指職工方與企業方經集體協商專門就工資、福利等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
第四條
工資集體協商應當遵守合法、公開、平等,兼顧企業和職工雙方利益的原則,及保障職工實際工資水平與企業勞動生產率、經濟效益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
第五條
市和區、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工資集體協議的審查和監督管理,指導企業通過集體協商落實工資指導線,督促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推動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企業工會與企業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依法對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工資集體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情況進行職工滿意度調查。 企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等企業代表組織,對企業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進行幫助和指導。
|
第六條
企業依法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符合下列條件,即為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一)符合國家工資調控政策要求以及對特定行業的工資管理措施; (二)工資集體協商程序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三)企業如實提供了本年度各項工資支出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
|
第七條
企業方應當向職工方如實提供上一年度報送稅務機關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職工工資總額及一線職工工資總額、本年度經營計劃、工資計劃等工資集體協商所需資料。
|
第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對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