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行政審批部門實施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應當及時將相關數據錄入“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金保工程二期”信息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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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于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開上一季度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情況,包括用人單位名稱、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崗位、人數和有效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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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存在違法行為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作為用人單位勞動保障守法信用等級評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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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符合特殊工時工作制實行條件或提供虛假材料獲得行政許可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撤銷其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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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經批準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出現依法終止或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時,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注銷其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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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建立特殊工時工作制行政許可檔案,對相關材料、文書等按照檔案管理制度立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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