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被保險人女滿五十五周歲、男滿六十周歲,經組織批準退休,從退休次月起向保險公司領取本辦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給付金額。
|
第十條
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滿十年以上者,可按參加本保險后的交費標準,每月領取所規定的養老金;如中途交費有增減變動,領取標準可按基數調整計算。
|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退休時交費不足十年者,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領取一次性退休金,保險責任終止。如退休金達不到企業退休費標準,投保單位可從企業營業外列支補齊。
|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限內(在職或退休)身故,其家屬可領取喪葬費二百元,保險責任終止。
|
第十三條
投保單位參加養老金保險以前的退休職工,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