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經濟社會政策和產業發展規劃時,應當將推進產業結構升級與扶持就業創業相協調,在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的同時,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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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重視和發揮政府投資及重大建設項目帶動和擴大就業方面的作用,增加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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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中小企業,落實各項扶持政策,發揮中小企業吸納就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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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產服務、生活服務、救助服務等服務業,發揮服務業吸納就業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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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規劃,明確目標,落實責任。 高等學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非公有制企業、中小企業就業和自主創業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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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農民聯合創辦經濟實體和專業合作社,拓展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就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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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按照有關規定,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并根據促進就業工作需要逐年增加,用于促進就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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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創業培訓、收費減免、創業補助和社會保險補貼等方面的具體扶持辦法,鼓勵和引導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靈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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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額貸款擔保服務體系,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鼓勵金融機構對自主創業人員給予小額信貸扶持,并制定有關扶持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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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職業中介機構有組織地向省外、境外輸出勞務,并按本省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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