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年度考核工作由本單位考核(聘用)工作組織負責實施。考核(聘用)工作組織由本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紀律檢查部門負責人和工會或者群眾代表組成,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的日常事務由本單位人事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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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考核(聘用)工作組織考核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本單位年度考核實施辦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本單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審核主管領導人寫出的考核評語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 (四)審核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不服的復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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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的負責人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把考核工作質量關。考核工作結束后,應認真及時根據考核結果,分析本單位職工隊伍現狀,總結經驗,找出不足,提出整改意見,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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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區、縣人事局和市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本部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工作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對考核過程中出現的違反程序、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行為要嚴肅處理;要依照本辦法,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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