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由企業、事業單位工會委員會召開職工代表會議研究解決,并將研究情況向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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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職工代表。 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候選人由工會提出,經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工會專職負責人作為首選候選人依照法定程序代表職工參加董事會或者監事會。 參加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職工代表應當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履行職責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工會應當依法維護董事會、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的合法權益。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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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基層工會非專職的委員參加會議或者工會工作,全年累計不超過三十六個工作日。確因工作需要超過三十六個工作日的,應當征得企業同意,其工資照發,其他待遇不受影響。基層工會的勞動保障法律監督員、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勞動爭議調解員,協商談判代表,行使職責所占用時間可不計入全年三十六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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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產業、系統工會和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專職工會主席,享受同級單位副職待遇;基層工會專職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享受同級工會副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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