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參保農民工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所發生的符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以及服務設施范圍標準等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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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農民工住院醫療保險基金的起付標準、個人負擔比例,以及轉診轉外就醫、醫療費用結算、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和其他醫療服務管理等,原則上按照本統籌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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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住院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最高限額為每個保期(12個月)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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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農民工當期參加住院醫療保險保期到期時仍在住院治療的,保期可延長到出院為止,但延長時間最多不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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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農民工同時參加住院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其住院醫療費用只能在一方結算,不得重復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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