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高等院校的學生在就學期間,必須接受基本軍事訓練。 根據(jù)國防建設(shè)的需要,對適合擔任軍官職務的學生,再進行短期集中訓練,考核合格的,經(jīng)軍事機關(guān)批準,服軍官預備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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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高等院校設(shè)軍事訓練機構(gòu),配備軍事教員,組織實施學生的軍事訓練。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培養(yǎng)預備役軍官的短期集中訓練,由軍事部門派出現(xiàn)役軍官與高等院校軍事訓練機構(gòu)共同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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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學和相當于高級中學的學校,配備軍事教員,對學生實施軍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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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學生的軍事訓練,由教育部、國防部負責。教育部門和軍事部門設(shè)學生軍事訓練的工作機構(gòu)或者配備專人,承辦學生軍事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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