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參保單位工傷人員在工傷認定之前的工傷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墊付并向經辦機構申報,待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經審核按規定支付待遇。被認定為工傷,未達到傷殘等級的工傷職工,首次治療的醫療費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出。實行網絡管理后,已認定為工傷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轉診轉院、異地居住、因公外出發生工傷事故的醫療費,由單位或本人墊付,再與經辦機構結算。超出工傷藥品、診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外的費用,以及違反工傷保險規定和醫療管理規定的費用由傷殘職工個人承擔。治療工傷期間發生的非工傷部位治療費用,參加醫療保險并符合報銷規定的,從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醫療保險的,原渠道解決。被派出國出境工作,發生工傷后在國外境外救治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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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實行信息網絡管理。網絡開通前,參保單位工傷職工在定點醫院治療工傷部位的醫療費用、輔助器具費用,憑有效票據由單位統一到經辦機構辦理結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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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申辦一次性傷殘補助、喪葬補助、一次性工亡補助,由參保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包括本人檔案、單位工資表、死亡者的火化證明、勞動保障部門審批表),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后,30日內到經辦機構一次結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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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傷殘津貼、遺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參保單位每月到經辦機構辦理一次結算。以上條款的費用結算,在參保單位足額繳費的情況下,年度內結算完畢。用人單位因某種原因年度內欠費或漏繳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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