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各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縣(市、區)境內的工傷保險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本轄區內工傷保險政策的貫徹落實; 2、負責本轄區內縣級及其以下用人單位工傷認定的調查取證工作; 3、完成上級機關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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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履行下列職責: 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2、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定; 3、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4、工傷復發的確認; 5、工亡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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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工傷保險的登記工作; 2、負責工傷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3、負責各縣(市、區)工傷保險基金的上繳與下撥工作; 4、負責工傷職工保險待遇的核定工作; 5、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6、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工作; 7、負責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上報工作; 8、負責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資格的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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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1、負責工傷保險的登記工作; 2、負責工傷保險的征收工作; 3、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上繳工作; 4、負責工傷保險待遇的發放工作; 5、負責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上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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