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在中國境內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在中國境內有兩處或者兩處以上任職、受雇單位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關申報。 (三)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或者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下統稱生產、經營所得)的,向其中一處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9四)在中國境內無任職、受雇單位,年所得項目中無生產、經營所得的,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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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取得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得的納稅人,納稅申報地點分別為: (一)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國境內戶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有戶籍,但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體工商戶向實際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四)個人獨資、合伙企業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區分不同情形確定納稅申報地點: 1.興辦的企業全部是個人獨資性質的,分別向各企業的實際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的,向經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 興辦的企業中含有合伙性質,個人投資者經常居住地與其興辦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選擇并固定向其參與興辦的某一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五)除以上情形外,納稅人應當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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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納稅人不得隨意變更納稅申報地點,因特殊情況變更納稅申報地點的,須報原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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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目規定的納稅申報地點,除特殊情況外,5年以內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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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常居住地,是指納稅人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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