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西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在市、區(縣)政府的領導下,在市、區(縣)、街道辦事處(鎮)成立由政府主要領導為組長(主任),衛生、宣傳、發改、財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公安、計生、審計、統計、藥監、編辦、文廣、工會、殘聯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城鎮居民醫保工作領導小組(管理委員會)和辦公室,社區居委會設立管理小組。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審核、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業務及管理工作,經辦機構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合署辦公,承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職責。 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配套,并制定相應財務管理辦法,確保專款專用,基金運行安全。 各成員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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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效整合和利用現有資源、精簡、效能的原則,在本級政府公務員或事業編制內調劑解決。 市城鄉基本醫療管理中心配備工作人員8名,從市本級事業編制調整解決,其中衛生專業人員5名,財會專業人員2名,計算機專業人員1名。 各區(縣)城鄉基本醫療管理辦公室配備工作人員4名,從區(縣)本級政府機關公務員編制調整1名,事業編制調整3名,其中衛生專業人員1名,財會專業人員2名。 各街道辦事處(鎮)城鄉基本醫療管理辦公室設專職工作人員2名,從區(縣)本級事業編制調整解決,其中衛生專業人員1名,財會專業人員1名。 人員經費和辦公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全額撥付,不得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取。各級經辦機構工作經費按參保人數每人1.5元的標準安排,由區(縣)財政按參保人數人均1元列入財政預算;市級財政按參保人數人均0.5元標準列入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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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管理中心職責: (一)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工作; (二)擬定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發展規劃; (三)指導區(縣)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的宣傳、發動工作; (四)負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實施工作; (五)組織、協調、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六)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的統計、匯總和上報; (七)負責調查、總結和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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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區(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在區(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的領導和上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的指導下,負責全區(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業務管理工作; (二)擬訂全區(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細則、管理制度和有關規范,制定具體措施; (三)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四)協調有關部門籌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負責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負責檢查、指導和監督全區(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六)負責審核、支付參保居民的醫藥費用; (七)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八)負責收集、整理、分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的統計、匯總和上報; (九)負責調查、總結和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十)負責街道辦事處(鎮)、社區居委會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人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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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鎮)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公室職責: (一)在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轄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二)負責參保居民參保金的籌集工作; (三)負責表、冊、賬、證的登記和管理; (四)負責向上級反饋信息,總結、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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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西寧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衛生局 1、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綜合管理和協調; 2、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規章制度; 3、對經辦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和管理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督導; 4、對定點醫療機構執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規章制度和提供醫療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服務; 5、推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做好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 6、及時研究分析和解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7、收集、匯總、統計、分析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并及時上報; 8、定期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匯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運行情況等。 (二)市委宣傳部 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輿論監督工作。 (三)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城市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醫藥價格監督管理。 (四)市財政局 1、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監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使用情況; 2、依據省政府規定,安排本級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預算,向上級財政申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監督區(縣)財政落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 3、合理安排本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預算,保障工作需要。 (五)市民政局 1、確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按照省政府的規定資助其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確定并提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名單。參與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信息系統建設。 (七)市教育局 積極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學生人數及相關數據核定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 配合做好城鎮居民人口數據、戶籍審定、核定等工作。 (九)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宣傳工作。對城鎮居民中獨生子女家庭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按照省、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資助。 (十)市審計局 負責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提交審計報告。 (十一)市統計局 核定和提供全市城鎮居民人口數據。 (十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負責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藥品監督與管理。 (十三)市機構編制管理辦公室 研究全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機構設置和編制數額,審核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指導、協調各區(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編制工作。 (十四)市文化廣播電視局 積極宣傳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 (十五)市總工會 組織各級工會組織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宣傳等工作。 (十六)市殘聯 組織各級殘聯確定城鎮居民中重度殘疾人員對象。按照省政府的規定資助其參加當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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