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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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以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2005年駐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用人單位按照8%,駐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用人單位按照7%;2006年駐七區用人單位統一按照8%;2007年起駐七區用人單位統一按照9%的比例繳納。 在職職工以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單位代扣代繳。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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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企業從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中列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從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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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依法轉讓、分立、合并、破產時,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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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新建單位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準成立后的30日內,持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等有關證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在招用后的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所招用人員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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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財政按照不低于當年籌集基本醫療保險社會統籌金部分的3-5%補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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