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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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細則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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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對撥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予以保障。 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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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由副科級以上負責人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村設若干育齡婦女小組,組長負責本組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村民委員會對村育齡婦女小組長給予適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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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崗位津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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