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制定規劃,統一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各地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搞好組織協調,認真解決工作中的各種困難和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各鄉鎮社區居委會要積極與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配合,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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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州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全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意見及相關管理制度;負責審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負責審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登記、費用征收、待遇審核支付、醫療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編制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負責對屬地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考核。 各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臺負責參保登記、信息收集整理、政策咨詢、服務管理等基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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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列入預算并按時足額撥入基金專戶。并加強基金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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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負責協助社區居民參保組織實施工作,對自付醫療費用過高的特殊困難人群開展醫療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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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教育部門負責督促、組織學生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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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衛生部門要深化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強化醫療服務管理,促進醫療機構提供質優、價廉、便捷、規范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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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發改委、公安、稅務、銀行、藥監、殘聯、編委等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積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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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醫療保險經辦能力建設,提高醫療保險管理水平。具體解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編制、工作經費、專業培訓、信息化建設等問題。 (一)州編辦要根據醫保經辦機構的工作需要,給予增加人員編制。 (二)州財政要將州級啟動資金、網絡升級改造資金、辦公場地建設費、設備購置費等列入預算安排。 (三)各縣(市)要對信息化建設給予資金支持。 (四)為保障醫保經辦機構開展正常工作,應建立長效業務經費保障機制,每年按每參保1人不低于8元的標準預算核撥專項征收工作經費和業務管理費用。費用由州財政和縣(市)財政各承擔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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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因重大疫情、災情 集體食物中毒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統一安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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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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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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