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參保人個人繳納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各級政府補助資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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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市內6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以下簡稱居民醫療保險費)按照以下標準籌集: (一)在校學生、少年兒童及其他18周歲以下的城鎮居民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60元; (二)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200元,政府補助300元; (三)其他非從業居民按照每人每年5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個人繳納400元,政府補助100元; (四)重度殘疾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難人員由財政按照上述籌集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各縣(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未成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他非從業居民和老年居民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標準籌集。其中政府對未成年城鎮居民、老年居民、其他非從業居民分別按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160元、6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重度殘疾和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等困難人員由政府按照籌集標準給予全額補助。 政府補助資金,除省級以上財政補助部分外,市級財政按照一定比例對縣(市)、區給予補助。其中,對市內6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補助50%,對商河縣補助20%,對平陰縣、濟陽縣補助10%,章丘市由地方財政全額負擔。政府補助資金按年度列入財政預算,由財政部門直接劃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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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用于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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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單獨列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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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參保人按年度在繳費期內一次性足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后,方可按醫療年度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在繳費期內未按時足額繳費的,不享受本醫療年度的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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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為居民醫療保險費繳費期,自繳費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參保人繳費后在繳費期內死亡的,可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返還當年所繳納費用。 新生兒可在戶籍登記后一次性繳納全年居民醫療保險費,自繳費次月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醫療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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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參保的入托兒童、在校學生居民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工作,由所在托幼機構、學校負責辦理。 托幼機構、中小學校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自第一個繳費期開始為參保的入托兒童和在校學生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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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不得同時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就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退休時達不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其居民醫療保險的個人累積繳費額可以折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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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參保人就業后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日起,終止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參保人在一個醫療年度內,轉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后又失業的,可繼續享受本醫療年度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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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符合參保條件未參保或者參保后中斷繳費的,應當在規定繳費期內將歷年或者中斷繳費期間的個人應負擔部分補齊后,方可享受下一個醫療年度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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