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市和旗縣區兩級民政部門低保行政管理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起草本地區城市低保實施細則、方案,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當地城市低保標準; (三)協調有關部門制定與城市低保有關的優惠政策; (四)編制低保年度資金需求計劃及年終決算; (五)負責本地的低保信息網絡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監督、檢查、考核本地區的低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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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低保服務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低保待遇的初審; (二)低保資金的管理和發放; (三)低保對象的定期核查; (四)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 (五)組織評議小組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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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旗縣區民政部門成立最低生活保障辦公室,至少有1名工作人員。街道辦事處成立低保管理所,社區居委會配備低保專管員,工作人員采取招聘的辦法解決,負責受理居民申請,對申請人家庭收入進行調查、宣傳低保政策,并及時公布低保對象名單,組織有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低保對象參加公益性勞動。 各級低保工作部門應努力優化干部結構,加強低保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經旗縣區以上民政、人事部門組織低保業務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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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城市低保工作所需辦公經費,市、旗縣區分別按照當地上年度支出低保資金的1%-2%的比例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抵頂本級年需匹配低保金預算,以保證低保工作的正常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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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由于低保工作人員常年入戶調查,經常接觸各類人員,受各種疾病感染和傷害的機會很多。為調動低保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參照紀檢、信訪、審計、計劃生育等部門月補貼60元的標準,給予低保工作人員崗位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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