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和待遇標準,根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和醫療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需要調整的,由市人民政府決定。
|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
|
第四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原渠道處理。 因突發性疾病流行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大范圍的急危重病人,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年度是指當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
第五十條
全市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寧波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