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工時制度管理工作,并對各區勞動行政部門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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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監督檢查,建立用人單位執行工時情況定期檢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將用人單位執行工時制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監督機制。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已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存在未按勞動行政部門的決定要求安排員工生產和休息,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作出處理;對屢次違規或不及時整改的用人單位,可不再批準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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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檔案保管和統計報告制度。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文件材料歸檔保存,保管期限10年。各區勞動行政部門按月填寫《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情況統計表》,并于每月10日前報送市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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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在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中嚴格執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經查實后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不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調離審核工作崗位; (二)參與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的,調離審核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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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獲得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準予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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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擴大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更不得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名,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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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登記存檔制度。登記存檔內容應包括實行人員、工種崗位、實行時間、綜合計算工時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考勤記錄。檔案應至少保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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