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基金根據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產業領域方向,投資于現有的核心知識產權和具有行業前景與技術趨勢的前沿技術,投資對象范圍包括: (一)以知識產權為核心的無形資產; (二)擁有核心技術,以知識產權為核心資產的創新型企業; (三)符合投資條件的知識產權運營服務機構或者細分領域的知識產權運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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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基金對單個項目或企業的投資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項目或企業總股本的30%,且不超過基金認繳出資總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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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基金不得從事以下業務: (一)從事融資擔保以外的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業務; (二)投資二級市場股票、期貨、房地產、證券投資資金、評級AAA以下的企業債、信托產品、非保本型理財產品、保險計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贊助、捐贈(經批準的公益性捐贈除外); (四)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貸款和資金拆借; (五)進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投資; (六)發行信托或集合理財產品募集資金; (七)投資本市產業政策禁止或限制類行業;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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