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地方總工會應加強對工會經費申報、繳交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針對繳費單位工會經費的申報、繳交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專項檢查。
|
第三十一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欠費單位名單反饋給地方總工會,由地方總工會牽頭,會同地方稅務機關進行催報催繳。欠費單位在催繳限期內仍未補繳的,地方總工會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提起訴訟和申請強制執(zhí)行。
|
第三十二條
地方總工會應定期對下一級工會經費的撥付、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同時接受各級工會經審組織的審查、審計監(jiān)督。對有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及時糾正、督促整改;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