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工會經費收繳實行屬地管理,由繳費單位直接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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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會經費實行按月申報繳費。繳費單位應于每月15日前,如實填寫申報表,在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一并申報繳交上月應繳的工會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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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統一使用稅收票證,繳費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可憑繳費票證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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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逾期未申報繳交工會經費,由所在地地方總工會牽頭,會同地方稅務機關催報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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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地方稅務機關代收的工會經費就地繳入在國庫開設的“工會經費匯繳戶”。地方稅務機關與國庫部門核對無誤后,在次月5個工作日內開具劃款憑證,加蓋預留印鑒,將上月代收入庫的所有工會經費交同級國庫部門辦理資金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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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國庫部門根據地方稅務機關的劃款憑證,審核無誤后,將工會經費劃轉到各地級以上市總工會在商業銀行開設的工會經費歸集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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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工會經費納入地稅征管系統統一管理,代收數據由省地稅局通過統一的數據接口系統及時傳送省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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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隨意減、免、緩繳工會經費。對有特殊困難的繳費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工會經費后,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總工會提出申請,由地方總工會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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