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產業和就業政策,在安排公共投資和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時,鼓勵支持有利于擴大就業的中小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和服務型企業,增加就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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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和財政收入狀況及就業工作實際需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 就業專項資金用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以及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公共就業服務等。 就業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審計、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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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用人單位通過興辦產業或者拓展經營,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對用人單位吸納就業和勞動者自主創業,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給予稅收優惠和減免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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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小額擔保貸款服務體系和誠信機制,逐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的風險補償、貸款獎勵、微利項目貼息,降低貸款條件,提高還貸率,完善擔保手續。對城鎮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城鎮退役軍人、殘疾人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人員,給予小額貸款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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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情況設立創業園區或者創業孵化基地。對高校畢業生、進城務工人員、失業人員等在創業園區或者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減免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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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就業,自主創業。 對到農村鄉鎮以下學校和醫院從教、從醫的高校畢業生,并與縣級教育、醫療行政部門簽訂任職協議書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代償學費或助學貸款。 對面向基層農村和城市社區就業,參加支農、支教、支醫和扶貧的高校畢業生,在公務員考錄和事業單位招用時,根據基層工作年限給予不同程度加分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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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政府鼓勵用人單位為高校畢業生提供見習崗位和見習指導。用人單位對見習人員給予補貼的,政府應當給予單位適當補助。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與有關部門聯合設立高校畢業就業見習基地,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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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就業,保障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逐步完善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戶籍遷移、子女就學、公共衛生、住房租購和社會保障等政策措施,推進跨區域、跨境勞務協作,引導農業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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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健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并促進其積極實現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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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失業人員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季節性和小時工等彈性工作形式靈活就業,并建立健全與靈活就業相適應的勞動和社會保險等政策,為靈活就業人員提供幫助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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