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創新,推動專利應用,加強專利管理和服務,保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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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促進、保護、管理、服務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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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作原則]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應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完善服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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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健全專利管理工作體系,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專利工作,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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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部門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專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專利相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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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表彰獎勵]省人民政府對產生較好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優秀專利項目和獲得國家獎勵的專利項目的單位以及發明人、設計人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專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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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專利宣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專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宣傳教育工作,通過多種方式,宣傳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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