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提案內容主要是對單位的醫療衛生改革、管理、分配制度、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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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提案應一事一案。一般由一個代表提出,3-5名以上代表附議,也可以代表組的名義集體提出。每個提案應包括案由、處理辦法和解決措施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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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提案征集、處理程序 一、職代會召開一個月前,單位工會委員會或職代會提案小組發出和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給職代會代表。 二、提案小組收到提案后,應及時登記、分類整理。 三、提案小組按立案標準對提案進行審理、立案。立案標準:有實施價值和實施可能;能正確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關系;符合規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屬個人問題提案,不立案。 四、沒有立案的提案,提案小組應向提案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五、立案的提案由工會送行政領導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承辦部門根據提案提出的問題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限期予以落實,不能落實的要說明原因。 六、提案小組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提案辦理情況,將提案辦理結果通知提案人,同時將結果記錄登記,交工會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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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提案小組在下屆職代會上,對提案的征集以及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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