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并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 (二)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生育或實施計劃生育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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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貼; (二)生育醫療費;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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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生育津貼按照本人生育前12個月生育保險繳費基數除以365天再乘以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天數(含法定節假日)計算。生育津貼由社保機構支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女職工的產假待遇。 (一)懷孕三個月以下流產的乘以15天。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乘以30天。 (三)懷孕滿四個月以上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乘以42天。 (四)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乘以90天。 (五)正常生育(順產)的乘以90天。符合下列一項或多項條件的,在正常生育(順產)的基礎上累加計算。 1、難產的,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3、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增加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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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生育醫療費包括女職工因生育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和藥品費。 計劃生育手術費包括計劃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流產術、引產術、絕育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發生的醫療費。 生育醫療費、計劃生育手術費及女職工生育期間治療并發癥醫療費的支付范圍參照《四川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四川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執行,從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屬非城鎮戶籍人口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加生育保險、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按照本條規定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基金中給予一次性生育醫療費補助,由社保機構通過用人單位支付。 醫療事故造成的和使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發生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處理,生育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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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社保機構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確認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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