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促進專利運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利工作及相關活動。
|
第三條
專利工作遵循激勵創造、有效運用、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原則。
|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專利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農業、海洋與漁業、國有資產監管、科學技術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管理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專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專利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采取措施促進發明創造、專利成果運用和專利產業化發展。
|
第六條
專利管理、科學技術、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以及社會團體、教育和科研機構、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專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專利知識,增強全社會尊重、運用和保護專利的意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