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保護制度,依法及時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保護專利權人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做好專利信息網絡建設,為社會公眾免費提供專利申請、查驗、維權和技術引進、項目研究等信息檢索服務。 |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假冒專利進行的制造、銷售、使用、展覽、廣告等活動提供便利。 |
第十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專利違法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及時受理對專利違法行為的舉報、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并為舉報單位或者個人保密。 |
第十八條 專利權人或者專利實施被許可人有權在其產品、產品包裝或者產品說明書上標注專利標識,并應當同時標注專利類別和專利號。 |
第十九條
專利申請公告前,與專利申請有關的人員對該專利申請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假冒專利時,應當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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