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及時報告、調查和處理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和《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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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職工(含與用人單位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人員)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適用本辦法。 煤礦發生的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特別重大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程序執行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傷亡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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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單位在生產或工作中對他人造成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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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四川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為: (一)輕傷事故; (二)一般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傷9人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傷10人以上的事故; (四)特大傷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國家規定的特別重大事故標準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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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調查處理傷亡事故,應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分明、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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