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資支付監督預警制度,對發生拖欠或者克扣工資行為的用人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人檔案,視其拖欠工資情況分別列入監控和警示名單。 被監控、警示的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工資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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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實行分級分類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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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或者不足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逃匿或者轉移財產,可能影響勞動者工資支付的; (六)以實物、非貨幣形式支付工資的; (七)其他工資支付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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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投訴舉報制度,設置投訴舉報接待室和信箱,公布舉報電話,為投訴舉報人提供便利條件。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是否立案的決定;力案后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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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投訴舉報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案件時,用人單位在接到通知10日內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的相關資料。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勞動者的投訴以及相關證據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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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勞動保障、建設等行政部門進行年檢,應當將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作為年檢的內容。對有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等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暫緩通過年檢。 建設行政部門應當將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作為建筑施工企業中標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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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各級工會組織發現用人單位有拖欠或者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的,應當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處理建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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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工商、銀行等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拖欠或者克扣勞動者工資和嚴重干擾、阻撓、抗拒監督檢查等違法行為,記入企業誡信評價信息系統,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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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可以協商解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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