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建立大病醫療救助金,納入財政專戶,?顚S。大病醫療救助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一)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大病醫療救助統籌費; (二)每年從當年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提取3%; (三)財政專項補貼; (四)社會捐贈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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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參保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應參加大病醫療救助統籌。參保人員大病醫療救助統籌費按照下列標準和方式繳納: (一)在職人員每人每月5元,由參保單位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按月繳納; (二)靈活就業人員每人每月5元,按年度繳納,逐步過渡到按月繳納; (三)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3元,由工資(養老金)發放單位代扣代繳,按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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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在一個年度內,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的住院(含特殊病種門診)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15萬以下部分,在職人員大病救助金支付80%,退休、退職人員大病救助金支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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