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督促參統企業履行養老保險登記、申報、繳費義務,體現申報、繳費信譽程度,弘揚依法參保、如實申報、及時繳費的良好風氣,推進養老保險繳費誠信制度建設,提高稽核工作效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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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辦理養老保險登記、連續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獨立核算的各類繳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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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養老保險誠信等級的評定,實行A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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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養老保險A級誠信企業的評審,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依托信息化支撐,按照統一標準內容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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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A級誠信企業每兩年為一個評定期,每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評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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