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范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范圍,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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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在行政村設立專兼職勞動保障協理員或者信息員,有條件的地區可建立村級勞動保障服務站。 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組成部分,負責為殘疾勞動者提供相關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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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據政府確定的公共就業服務管理職能和工作目標任務,根據工作需要申請人力資源市場、就業培訓基地、基層勞動保障平臺和信息網絡建設等經費,依法編制年度經費預算。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可依法接受捐贈和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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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不斷提高服務的質量和效率,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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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咨詢; (二)職業供求、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職業培訓等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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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積極拓展服務功能,根據用人單位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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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和失業登記,并發放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登記證應當注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勞動者屬于就業困難人員的,應當一并在登記證上予以注明。 登記證的樣式,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和失業登記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如實提供登記所需要的情況和資料。 就業和失業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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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登記失業人員應當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 登記失業人員無正當理由三次拒絕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就業機會的,視為無就業愿望,不再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停止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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