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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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拒不按照規(guī)定提供安排殘疾人就業(yè)情況的,由當地殘疾人就業(yè)服務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認定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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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繳納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總額不得超過欠繳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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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繳納義務的,負責征收的機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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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按時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就業(yè)登記手續(xù)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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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殘疾人就業(yè)服務機構向殘疾人收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退還殘疾人,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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