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建立參保人員個人醫療帳戶,個人醫療帳戶基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員的門診醫療費用。個人醫療帳戶根據參保人員的年齡確定不同的劃入比例:35周歲及其以下者,按本人繳費工資4%劃入;36周歲至45周歲者,按本人繳費工資的5%劃入;46周歲及其以上者,按本人繳費工資的6%劃入;退休人員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7%劃入。
|
第三十一條
個人醫療帳戶結余金額按國家規定計息,可以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個人醫療帳戶結余超過600元以上部分,可用于支付住院個人負擔費用,也可用來為直系親屬繳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
|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參保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劃入個人醫療帳戶以外的部分,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帳戶基金分開運作、分別管理。
|
第三十三條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
(一)根據醫院等級確定參保人員每次住院費用結算起付標準。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自負。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年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6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300元。二級?漆t院和一級醫院年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為400元,以后每住院一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200元。年內在二級專科醫院和一級醫院住院時,已在二級以上綜合醫院住院的次數合并計算。
(二)起付標準以上部分,實行住院醫療費用年度累計分段報銷的辦法。起付標準至5000元(含5000元)以內的部分在職職工(含靈活就業等人員)報銷85%,個人負擔15%;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的部分報銷90%,個人負擔10%;10000元以上到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報銷95%,個人負擔5%。退休人員個人負擔比例為在職職工的一半。5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大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補償。
|
第三十四條
住院基本醫療保險是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過渡形式,僅繳納醫療保險統籌部分費用,不劃入個人醫療帳戶,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補償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