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用人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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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負責人接到除輕傷事故外的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規定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工會、行業主管部門,并在24小時內書面報告事故概況(含事故發生的具體時間、地點、類別、簡要經過、傷亡情況、損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況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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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其中,一般傷亡事故報至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重大、特大傷亡事故除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外,還應按規定報至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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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發生傷亡事故時,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保護現場,組織搶險、施救。 用人單位因搶險、施救而必須移動現場時,應采取設置標志、繪制現場圖、攝影、攝像等保護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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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應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立即派人趕赴現場并組織力量搶險、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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