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就醫制度。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保障局確定,統一向社會公布。市醫療保險處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協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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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首診制度。參保人員須就近選擇一家社區醫療機構作為首診定點門診,選擇一家二級及以下醫院作為首診住院定點醫院,服務期一年。服務期滿,參保人員可根據服務情況變更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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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大病門診治療,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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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應到本人選擇的首診住院定點醫院就醫。因病情確需轉院的,首診定點醫院應按照逐級轉診、先市內后市外、先省內后省外的原則,及時辦理轉診及登記手續,報市醫療保險處備案同意。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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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急、危重病時,城區內可以直接就近住院治療,城區外可到當地鄉鎮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5日內到本人首診定點醫院及市醫療保險處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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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轉診轉院、急診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首診定點醫院審核結算。對應由統籌金支付的醫療費用,首診定點醫院應在5個工作日內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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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意外傷害發生的醫療費用(學生除外); (四)違法犯罪、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自殺、自殘發生的醫療費用(非精神病); (六)出國以及到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七)生育費用; (八)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九)其他不符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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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市醫療保險處與定點醫院的住院費用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結算、彈性管理”的結算辦法。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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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院要根據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作需要,成立管理領導小組,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場地、設施。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制定參保人員門診、住院、轉診轉院等管理規定,規范約束醫護人員的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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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定點醫院要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兩定一考核”管理辦法的要求,由醫院與定崗科室、定崗科室與定崗醫師分別簽訂責任書。建立院內監督檢查制度,督促醫護人員落實各項醫保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定崗醫師醫療服務規范,定期考核,把考核結果與工資分配、評優評先、醫務人員任職(上崗)資格等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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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市勞動保障局及醫療保險處要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目標規范化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基礎管理、醫療服務、醫療收費等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對定崗醫師的醫療服務行為進行寫實記錄,建立信用檔案,對定點醫院評定信用等級,獎懲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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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醫療保險處對定點醫療機構實行預留質量保證金制度。在對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參保患者醫療費用時,預留一定比例的費用作為質量保證金,與醫療服務質量掛鉤,醫療年度末根據目標規范化管理考核結果兌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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