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宣傳普及預防出生缺陷科學知識,加強婚育咨詢和指導,開展婚、孕、產、育等生殖健康服務,逐步實行免費婚檢,預防艾滋病母嬰傳播,推行住院分娩和母乳喂養,促進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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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與個人自愿選擇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民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通過對育齡婦女避孕節育、妊娠情況的檢查,幫助其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為其提供生殖健康服務。 提倡和鼓勵已生育子女的夫妻選擇長效避孕措施。生育一個子女的育齡婦女宜選擇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為主的避孕措施,生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子女的育齡夫妻宜選擇以輸卵(精)管結扎術為主的避孕措施。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的,應當終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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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由取得相應資質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承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療保健機構及其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專業人員的資格審查和管理,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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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接受絕育措施的夫妻,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況,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免費施行復通手術。手術費用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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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免費發放避孕藥具等服務,其接受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費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或者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基金統籌支付;未參加上述保險,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負擔,無工作單位的,從各級財政安排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經費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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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施行手術的條件。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人員,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施術單位及施術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違反規定施行手術,導致不良后果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禁止個體醫療機構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計劃生育手術引起的并發癥、后遺癥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免費治療。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其工資照發;城鎮無業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及時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農村居民家庭生活困難的,應當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因計劃生育手術造成的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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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做好計劃生育藥具的組織供應、發放和管理工作,協同藥品監督、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部門對計劃生育藥具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所屬的計劃生育藥具管理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計劃生育藥具及用品免費發放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鼓勵和支持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的研究、應用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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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藥品監督等行政部門,定期開展超聲技術使用、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終止妊娠藥品銷售和使用的檢查、監督工作。 建立超聲技術使用準入和執業資質認證制度,完善超聲技術檢查、人工終止妊娠登記、孕情檢測、孕產過程管理等制度,實行終止妊娠藥品處方管理制度。 為孕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的機構在接診妊娠14周以上的孕產婦時,應當查驗《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并登記有關情況。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和醫務人員,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婦所孕胎兒性別。妊娠14周以上的已婚婦女要求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出示有關證明,施術單位應當在術前查驗,并按規定登記、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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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嚴禁任何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組織、介紹、脅迫妊娠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嚴禁藥品生產、批發企業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嚴禁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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