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快建設西部知識產權強省的意見》(川府發〔2016〕31號),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省,規范和完善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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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按照“鼓勵創新、管理規范、注重績效”的原則,專門用于支持我省知識產權(專利)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方面工作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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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共同管理,財政廳和省知識產權局分別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財政廳負責按年度編制資金預算,研究確定年度資金支持方向、使用方式和重點內容;審核資金使用計劃和具體分配方案;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省知識產權局會同財政廳組織征集(申報)項目、審核或評審,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和項目儲備庫;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財政廳,并對項目合規、合法、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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