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并在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生育、流產、引產或者計劃生育手術(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術,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術,輸卵管、輸精管結扎或復通術,下同)的參保人員,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和生育醫療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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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人員的生育生活津貼(產假工資)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一)妊娠7個月(28周)及以上分娩的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28周)提前分娩的女職工,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女職工,還可按下列規定增加生育生活津貼: 1、難產或剖宮產的,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生育生活津貼; 3、符合計劃生育晚育(女職工年滿23周歲以上、婚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增加2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12周)及以上、7個月(28周)以下引產或者流產的女職工,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12周)以下流產的女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四)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男職工,按15天(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日×15日)計發護理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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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享受生育醫療費補貼: (一)女職工從妊娠到分娩期間所發生的產前檢查費、接生費、剖宮產手術費、分娩住院費和藥費; (二)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的診療費; (三)剖宮產術中遇子宮肌瘤、卵巢腫瘤的手術費。 生育醫療費實行限額補貼。低于限額補貼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醫療費補貼;超出限額補貼標準的部分,參保人員個人支付。 《沈陽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統籌項目及生育醫療費限額補貼標準》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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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人員因妊娠或者分娩所引起的并發癥、合并癥以及因流產、引產、計劃生育手術所引起的并發癥,符合住院標準并辦理住院的,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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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一)計劃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費用; (二)因選擇胎兒性別終止妊娠的費用; (三)因自殺、自殘、斗毆、酗酒、吸毒、他傷、其他違法行為和醫療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造成妊娠終止的醫療費用; (四)涉及嬰兒的醫療、護理、保健等費用; (五)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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