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來源,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并合于下列各款規(guī)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yǎng)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養(yǎng)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 四、孫子女年未滿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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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工人職員自幼依靠他人撫養(yǎng)長大,現(xiàn)撫養(yǎng)人男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力,女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須依靠工人職員本人供養(yǎng)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養(yǎng)直系親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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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后,其遺腹子得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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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工人職員的供養(yǎng)直系親屬,如不與工人職員同在一處居住,須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機(jī)關(guān)證明,確系依靠工人職員供養(yǎng),方得列為供養(yǎng)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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