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勞務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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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勞務工是指沒有深圳市常住戶口,被用人單位招用的員工。 本條例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深圳市內招用勞務工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體經濟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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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務工,應與勞務工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貫徹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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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無深圳市常住戶口而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和其他勞動條件方面對勞務工實行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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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務工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定參加和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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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勞務工的人身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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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和勞務工應嚴格遵守有關勞動保護、勞動安全衛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女工和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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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嚴禁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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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深圳市、區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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