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資助民辦學校的發展,獎勵和表彰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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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費資助,出租、轉讓閑置的國有資產等措施對民辦學校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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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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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捐贈。 國家對向民辦學校捐贈財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并予以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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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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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人民政府委托民辦學校承擔義務教育任務,應當按照委托協議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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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新建、擴建民辦學校,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益事業用地及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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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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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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