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閱卷工作結束后,考核委員會辦公室以公告形式說明成績公布日期、成績單獲取途徑和成績查詢方式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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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應試人員認為其考試成績有明顯異常的,可以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復查申請;逾期提出的復查申請不予受理。 考試成績復查僅限于重新核對答題卡各題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誤。應試人員不得親自查閱其答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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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完成復查工作。 復查結果由考核委員會辦公室書面通知提出復查請求的應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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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復查發現分數確有錯誤需要予以更正的,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核同意并簽名,報考核委員會主任批準后,方可更正分數。 更正分數的答題卡及相應復查文件一并留存兩年,用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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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除本規則第四十一條所述情形外,考試成績公布半年后,經考核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批準,可以將答題卡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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