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受理機構)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申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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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居住登記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蜆I的,提供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二)作為人才引進的,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能力業績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三)投靠親友、就讀、進修等需長期居住的,提供相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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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后,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要求補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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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居住證的發放)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出具受理憑證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證工作。 對符合申領要求的,經公安部門簽發后,由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發給《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要求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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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信息的登記和采集) 《居住證》的基本信息由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負責登記;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增加采集與其管理職能相關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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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工本費)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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