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信訪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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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向信訪人涉露國家及勞動工作秘密;不得將控告材料及有關情況泄露或轉送給控告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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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信訪工作人員不得接受信訪人的錢物;不得讓信訪人為自己辦私事;不得推諉、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不得侮辱、毆打信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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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相關業務部門不按要求按期回復信訪辦的,每件每天扣該單位目標管理0.1分,年終由信訪辦匯總報局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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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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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局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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